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8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828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少淮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少淮之羈押應自民國一一五年八月十九日起撤銷。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郭少淮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必要,裁定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羈押3月在案。茲被告因另案詐欺案件,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經本院同意自115年8月19日(刑期起算日期)起借提被告入監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此有卷附該署115年執助三字第963號執行指揮書可參,被告既另案執行在監已無逃亡之虞,應認原羈押原因消滅,爰自115年8月19日起予以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裁判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