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909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振羽選任辯護人 林家弘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振羽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緩刑2年,並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方式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如附表二所示之賠償金。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陳振羽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金融帳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尚無特別條件限制,並可預見他人無端要求帳戶之使用權,極可能係為充作犯罪中收受、提領贓款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陳振羽為賺取提供1個帳戶可得新臺幣80萬元之補助,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在嘉義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國華門市,將其所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提款卡寄給LINE暱稱「朝信」指定之人,並以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不詳詐騙人士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內,旋遭詐騙人士提領,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被告陳振羽於警詢中之供述、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貨態查詢系統、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6884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嘉義基督教醫院臨床心理中心心理衡鑑轉介及報告單。調解筆錄。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幫助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嫌,然查,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知悉其帳戶提供之對象,為3人以上之詐騙集團。經本院當庭告知法條後,就幫助三人以上詐欺取財變更為幫助普通詐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 1 余再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9日下午3時36分許前某時,以LINE暱稱「ANN加完密我一下」,假借援交,向其詐騙,而於114年12月22日下午4時20分轉帳4萬9990元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由警方調查中),再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郵局帳戶內。 114.12.25-08:52-1萬元 郵局帳戶 余再舉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19-21、37、81-85頁) 114.12.27-10:33-1萬元 2 賴逸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6日起,以Threads暱稱「zayley5994」向賴逸菁佯稱:可贈送照片,欲以交貨便支付運費,需配合網路銀行轉帳完成實名制認證云云,致賴逸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5.01.06-17:51-2萬8066元 郵局帳戶 賴逸菁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23-24、37、90-92頁) 3 余翰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21日起,以Threads暱稱「兜寶吖」、LINE暱稱「娜娜在的」、TELEGRAM暱稱「娜娜」等向余翰凱佯稱:完成任務才能與約會對象見面云云,致余翰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12.24-18:08-5萬元 同日18:11-4萬8000元 富邦帳戶 余翰凱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交易明細(警卷第26-30、34、107-108、111-114頁)附表二:履行條件之相對人 應履行之和解條件(給付損害金【新臺幣】) 余再舉 於115年8月10日前給付1萬元,至左列之人指定之帳戶。 賴逸菁 於115年8月10日前給付1萬4千元,至左列之人指定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