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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緝字第 1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緝字第19號原 告 鄭淑怡被 告 羅嘉 原住南投縣○○鎮○○路000號上列被告因115年度金訴緝字第2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羅嘉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金訴緝字第26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故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余珈瑢法 官 蔡尚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