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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緝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原 告 林清祿被 告 薛詠丹上列被告因115年度金訴緝字第9號(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75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蔡尚傑法 官 方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