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原 告 馮驛甯被 告 陳信學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20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馮驛甯對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200號,被告陳信學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蘇珈漪法 官 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