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68號原 告 李國良被 告 張鈺英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五年度金訴字第二○五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李國良對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205號,被告張鈺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