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原 告 方藝甯被 告 黃鈺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158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李紹嘉
法 官 翁碧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