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盧淑敏被 告 黃曜宸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1717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蔡尚傑法 官 方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