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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原 告 林麗芝被 告 張雅玲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195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林麗芝對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195號,被告張雅玲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陳劭宇法 官 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