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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2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原 告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送達代收人 林宛怜被 告 柯宏冀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五年度訴字第八十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本院115年度訴字第80號,被告柯宏冀偽造文書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