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338號原 告 林柏廷
居臺北市○○區○○○道○段000巷0弄00○0號送達代收人 高 彬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0 樓-0被 告 陳昱諺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五年度金訴字第四九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林柏廷對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495號,被告陳昱諺詐欺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