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44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440號原 告 邱雅琦被 告 林君豪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訴緝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事實及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刑事訴訟繫屬於第一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第一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繫屬於第二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第二審法院管轄。附帶民事訴訟並無獨立之管轄法院,其管轄常隨刑事訴訟而轉移,故刑事訴訟法第489條規定,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第2項,第8條至第10條合併審判,及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以貫徹附帶之本旨(最高法院9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所附研究意見參照)。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0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對刑事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誤向非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提起,該法院即無管轄權,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該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

二、被告林君豪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金訴緝字第13號判決有罪在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5年度上訴字第1043號審理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原告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起,原告誤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及法律規定,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該管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