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444號原 告 高輔呈 地址詳卷被 告 田惠如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78號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洪舒萍法 官 李紹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