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462號原 告 王淑麗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 0樓被 告 宋宥舜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 號
LEON TAN LI EN(中文譯名:陳立恩)
CHEW YONG JIAN(中文譯名:周永健)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五年度金訴字第七二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王淑麗對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725號,被告宋宥舜、LEON TAN LI EN、CHEW YONG JIAN詐欺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