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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4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471號原 告 國恕強被 告 陳立凱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6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國恕強於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658號被告陳立凱被訴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柯權洲法 官 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涵憶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