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 告 施維雄被 告 戴嘉峰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203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施維雄對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203號,被告戴嘉峰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王劭宇法 官 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