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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 告 彭如卿

指定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被 告 李坤敏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1748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利息與假執行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請求金額逾10萬元之部分,另行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何啓榮法 官 柯權洲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