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762號原 告 吳山林被 告 王榮三上列被告因115年度易字第697號公然侮辱案件(原案號:115年度嘉簡字第10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王榮三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697號,原案號:115年度嘉簡字第1069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吳山林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