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 告 黃彩毓被 告 許嘉修
凃建明陳祺豊
張祐瑋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37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蔡尚傑法 官 方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