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858號原 告 劉嘉仁被 告 陳信男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五年度易字第七九一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劉嘉仁對本院115年度易字第791號,被告陳信男妨害自由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方宣恩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