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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86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862號原 告 林○○被 告 陳美文上列被告因115年度易字第29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美文被訴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299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林○○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謹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