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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87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871號原 告 陳嘉玟被 告 陳銘輝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73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銘輝因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陳嘉玟於115年9月22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可憑,依照首開說明,原告對被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至原告於本院之起訴雖非合法,原告仍得於本件刑事案件上訴第二審後、辯論終結前,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