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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94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942號原 告 余美鳳被 告 陳俊宇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462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原告余美鳳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62案件於民國115年10月28日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收文戳可知,然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8月29日審結宣判並於同年10月14日判決確定,是原告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認其起訴程序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