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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家聲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74號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相 對 人 沈秉義

沈秉麒詹月昭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叁個月內提出被繼承人沈煌堂之遺產清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沈煌堂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沈煌堂於民國98年 8月16日去世,經查繼承人即相對人沈秉義、沈秉麒及詹月昭未於法定期間內為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謹依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之規定,向鈞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以利求償等語。

二、按民法1156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1 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同法第1156條之1 規定:「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前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於第1項及第2項情形,準用之。」

三、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沈煌堂之債權人,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新聞紙公告、債權憑證、本院函覆被繼承人沈煌堂之繼承人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函文等各1份在卷可稽。又被繼承人沈煌堂已於98年8月16日死亡,相對人沈秉義、沈秉麒及詹月昭係被繼承人沈煌堂之長男、次男及配偶,且查無相對人等三人聲明拋棄繼承之案件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前揭函文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按。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沈煌堂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沈秉義、沈秉麒及詹月昭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揆諸前揭規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裁判案由:提出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12-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