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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繼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67號聲 請 人 張修銓關 係 人 陳碧玉上列聲請人請求對被繼承人張漢銘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碧玉(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張漢銘(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囑執行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漢銘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被繼承人張漢銘於民國93年7月12日完成遺囑公證,並指定張漢興為遺產之遺囑執行人,惟張漢興於102年9月13日死亡,被繼承人張漢銘因重病臥床致無法辦理遺囑執行人變更,並於106年12月22日死亡,親屬不足法定人數,無從召開親屬會議,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民法第1211、1218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並聲明:(一)准予裁定關係人陳碧玉為張漢銘之遺產之遺囑執行人;

(二)聲請費用由張漢銘之遺產負擔。

二、按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另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尊親屬、㈡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㈢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209條第1項、第1211條、第1131條、第1132條、第113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張漢銘於106年12月22日死亡,曾立公證遺囑,指定張漢興為遺囑執行人,張漢興則於102年9月12日死亡,復未委託他人指定,親屬不足法定人數,無從召開親屬會議等情,有戶籍謄本及公證遺囑可稽,堪以認定,故聲請人主張等情,即有可採。而查聲請人為前揭公證遺囑指定之繼承人,自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依法自屬有據。因此,聲請人聲請指定陳碧玉為被繼承人張漢銘之遺囑執行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鏡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裁判日期:2018-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