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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家非調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228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李盈慧相 對 人即被收養人 李娟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收養人設籍在臺南市,此有戶籍謄本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專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裁判日期:2019-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