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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涂愷惠

曾伯瑋曾建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婕菱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9萬3,2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5,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裁判日期:2023-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