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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57號聲 請 人即 參加 人 吳00上列聲請人對於A03、A01對A04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及按月給付扶養費之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參加人吳00為A04之配偶,與A01、A02、A03等有姻親關係,長期提供經濟資助,為郭家之主要債權人,A01、A02、A03等於訴訟所提論述,嚴重毀謗參加人名譽,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聲明參加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本件聲請為親屬間之扶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而家事非訟事件並無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後,非訟事件法核無訴訟參加之規定,亦無得再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參加本件程序,於法無據,亦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莊良坤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