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7號上 訴 人 A10訴訟代理人 A11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06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65,816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442 條第2 項等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115年8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10,16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816元。爰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