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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繼字第 13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繼字第1354號聲 請 人 葉柏霆

葉芝岑

葉來其

葉來順

葉長松

葉來好

葉芮寧

葉畇綦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許瀞尹兼 聲請人 葉柏賢聲請人 兼前列聲請人送達代收人 葉恬伶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葉芝岑、葉柏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二、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葉柏霆、葉芮寧、葉畇綦、葉來其、葉來順、葉長松、葉來好、葉恬伶部分)應予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拋棄繼承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葉長壽於民國115 年6 月5 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關於聲請人葉芝岑、葉柏賢部分:㈠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又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優先。復為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所明定。

㈡經查,被繼承人葉長壽(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

0 號)於115年6 月5 日死亡,聲請人葉芝岑、葉柏賢為被繼承人之長子、長女,為法定繼承人乙節,有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查。因此,聲請人葉芝岑、葉柏賢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部分,與法律規定相符,應准予備查。

三、關於聲請人葉柏霆部分:㈠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1條之1 規定甚明,此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訂有明文。又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2 項固有明文。然此項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當憑以該為表示拋棄繼承人之真意為之,否則如該拋棄之人缺乏其意思或行為能力,致其欠缺拋棄之合法真意者,其所為拋棄依法自不生效力。

㈡經查,聲請人葉柏霆為被繼承人次子,於115 年8 月24日具

狀主張拋棄被繼承人葉長壽繼承權乙節,雖有提出家事聲請狀、繼承權拋棄書,惟該聲請狀之具狀人處未有聲請人葉柏霆蓋上印鑑證明章,以釋明拋棄繼承確實出於本人之真意,因此本院乃於115 年8 月28日函知聲請人補正於附件所示聲請狀影本內親自蓋上印鑑證明章,然經本院合法送達上開補正通知後,聲請人迄今未為補正,且亦未具狀表示有何不能補正之事由,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回證影本在卷可稽,是依卷內資料顯示(聲請狀未經聲請人葉柏霆蓋上印鑑證明章),無從認定本件聲請是由聲請人葉柏霆本人所為,從而,本件聲請人葉柏霆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關於聲請人葉芮寧、葉畇綦、葉來其、葉來順、葉長松、葉來好、葉恬伶部分:㈠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又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優先,為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所明定,已見前述。又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請人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請人並未取得繼承權,當不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㈡經查,聲請人葉芮寧、葉畇綦、葉來其、葉來順、葉長松、葉來好、葉恬伶為被繼承人葉長壽之孫子女、兄弟姊妹,為第一順序順位在後及第三順序之繼承人乙節,固據提出前揭文件為憑。惟本院依卷附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本件被繼承人之子女即聲請人葉柏霆,雖同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如前,而仍為繼承人。是以,依上列規定,足認被繼承人尚有第一順序一親等繼承人得為繼承,聲請人葉芮寧、葉畇綦既為被繼承人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聲請人葉來其、葉來順、葉長松、葉來好、葉恬伶則為第三順序繼承人,則依前開法律規定,均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請人葉芮寧、葉畇綦、葉來其、葉來順、葉長松、葉來好、葉恬伶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為拋棄繼承。是以,聲請人葉芮寧、葉畇綦、葉來其、葉來順、葉長松、葉來好、葉恬伶,本件聲明拋棄繼承,均於法未合,亦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