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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徐振偉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反訴被告即原 告 徐瓊玉反訴被告即被 告 徐瓊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反訴原告徐振偉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反訴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嘉義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被繼承人陳麗花於生前即已贈與反訴原告,爰請求:反訴被告徐瓊玉、徐瓊怡應共同將系爭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反訴原告;而系爭土地經國稅局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4,600元,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參,故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97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6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