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原 告 邱00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林郁崧律師被 告 邱00輔 助 人 何00被 告 邱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邱00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邱00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邱00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被繼承人與第一任配偶育有被告邱00(為受輔助宣告人),與第二任配偶(已離婚)育有原告及被告邱00,兩造等3名子女,均為繼承人。因兩造間迄今仍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訴請遺產分割,並請求扣除原告代墊之喪葬費127,950元。本件分割方案為按兩造應繼分分割不動產,存款則按應繼分比例各自分得。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邱00:同意原告之方案。
㈡、邱00: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等為證,應可信為真實。
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順序定之;又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
查邱00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屬兩造公同共有,且無法律禁止或契約約定不能分割之情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各繼承人得隨時請求裁判分割。再依上開規定,系爭遺產應由邱00之子女繼承,兩造之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均為1/3。
㈢、再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⒈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⒉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甚明。
㈣、又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0條定有明文。遺產管理費用,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等均屬之。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實際為埋葬該死亡者有所支出,且依一般倫理價值觀念認屬必要者,性質上亦應認係繼承費用,並由遺產支付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9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支付喪葬費127,950元部分,業據提出葬儀社開立之確認單、使用規費服務費收據、繳款書等證為證(見家調字卷第15至19頁),且上開花費僅12萬餘元,依社會常情應屬辦理治喪必要之開銷,此部分原告主張自遺產優先受償,應屬有據。
㈤、原告主張按應繼分分割,存款扣除喪葬費後各自取得,不動產則保持分別共有,到場被告邱00表示同意原告之方案,爰將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所示。
四、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告、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莊良坤附表一:被繼承人邱00之遺產編號 種類 內容 面積/金額 權利 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103㎡ 全 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取得應有部分,並維持分別共有。 2 土地 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 7㎡ 全 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取得應有部分,並維持分別共有。 3 土地 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 964㎡ 全 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取得應有部分,並維持分別共有。 4 土地 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 3,363㎡ 全 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取得應有部分,並維持分別共有。 5-1 房屋 嘉義縣○○鄉○○村○○○00號(游厝段游東小段29建號) 116.81㎡ 全 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取得應有部分,並維持分別共有。 5-2 房屋 嘉義縣○○鄉○○村○○○00號旁(稅籍編號00000000000) 57㎡ 全 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取得應有部分,並維持分別共有。 6 存款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 82元及其孳息 全 1.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 2.兩造得各自領取分得之金額。 7 存款 台灣土地銀行民雄分行000000000000 305元及其孳息 全 同上 8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0000000000000 112元及其孳息 全 同上 9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朴子分行 0000000000000 263元及其孳息 全 同上 10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000000000000 24元及其孳息 全 同上 11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行 000000000000 280元及其孳息 全 同上 12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行 00000000000 462元及其孳息 全 同上 13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民雄頭橋郵局 00000000000000 36,918元及其孳息 全 同上 14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0000000000000000 1,456元及其孳息 全 同上 15 存款 溪口鄉農會 0000000000000000 922,982元及其孳息 全 1.由聲請人優先分得127,950元。 2.餘款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 3.兩造得各自領取分得之金額。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邱00 1/3 2 邱00 1/3 3 邱00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