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暫字第26號聲 請 人 A01代 理 人 鄧凱文律師相 對 人 A02關 係 人 A03
A04上列聲請人因輔助宣告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於本院115年度輔宣字第36號輔助宣告事件撤回、調(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前,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處分行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等之暫時處分,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與配偶馬福財(歿)育有長男即聲請人A01、次男馬嘉聯(歿)、三男A03、四男A04等四名子女,聲請人及A03、A04均實際居住北部,僅A03之配偶謝欣容於民國84年間曾攜子返回嘉義與相對人同住,將子托予相對人照料。
㈡、110年間,相對人經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診斷罹患失智症之情形。113年間相對人向聲請人哭訴表示其名下存款及基金均不知何故遭賣出及提領,致其無現金可用,聲請人乃向國稅局申請相對人之財產明細,並調閱相對人於玉山銀行嘉義分行之金融、基金帳戶明細,赫然發現111年6、7月間,相對人原有之基金已遭變賣,所得之款項及相對人原有之存款,遭人分別以轉帳及現金提領之方式提領一空。經聲請人追查後,始發現係A03、A04指示謝欣容所為,聲請人原欲追究A0
3、A04及謝欣容之法律責任,惟因相對人護子心切,故聲請人始作罷,並與A03、A04約定若有需處分相對人財產之情形,須經相對人全體子女商議後始得為之。聲請人並偕同鐘點看護李敏如與相對人於114年7月9日至地政事務所針對名下位於嘉義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辦理地籍異動即時通。
㈢、詎料115年6月間,A03、A04及謝欣容又將相對人帶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並欲將系爭土地出售予第三人,聲請人於115年7月1日收受地政事務所簡訊通知方知此事。詢問相對人後,相對人稱從未表示也不可能出售土地,聲請人旋即於翌(2)日與葉秀梨攜相對人至地政事務所聲明異議,並閱讀買賣原卷,再由聲請人詢問A03、A04及謝欣容後,渠等訛稱上開買賣已告知聲請人及相對人,並經聲請人及相對人同意後始為之云云,聲請人始知悉相對人之財產再度遭A03、A04及謝欣容不當處分。
㈣、聲請人雖已向本院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惟尚需耗費相當時日,為免相對人在無法辨別事理之際遭第三人利用而侵害其權益,爰聲請於輔助宣告裁定確定前,禁止任何人對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為移轉、設定負擔、出租及其他處分行為之暫時處分等語。
三、經本院調查: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罹患失智症,無完全之行為能力可以於115年6、7月間出售附表編號6、7所示土地,卻遭關係人等帶同相對人辦理印鑑證明後,為土地移轉登記,相對人本人已聲明異議之事實,業據提出聖馬爾定醫院112年10月25日診斷證明書、嘉義市地政事務所簡訊截圖、相對人本人前往地政事務所聲明異議照片、異議書、111年間在聖馬爾定醫院心理衡鑑之報告單、相對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115年度輔宣字第36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審閱無訛。
㈡、由上開證據足以初步判斷相對人辨識意思效果之能力有所不足,相對人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時是否確知是要出售土地,容有可疑。相對人名下財產有相當價值,聲請人與關係人等意見不一致,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親等關聯查詢在卷可參。
㈢、本院綜合審酌上開事證後,參以上開診斷證明書所載相對人112年間即已罹患失智症,相對人現89歲高齡,是否有健全判斷能力可以處分資產,或有效授權他人代為法律行為之能力,尚待本案即系爭輔助宣告事件審理釐清。為避免其財產在認知功能薄弱之際遭任意處分,致損及相對人之權益,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自有暫時處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從而,聲請人聲請就如主文所示之相對人財產為暫時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分別裁定如主文所示。
㈣、至於相對人聲明異議時未提出有效身分證(依聲請人提出之簡訊記載),土地如已完成移轉登記,則非本件暫時處分可以處理;及相對人是否依買賣契約應負違約責任?並非暫時處分審查之重點,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良坤附表:編號 種類 名稱 應有部分 1 田賦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1/2 2 田賦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1/2 3 土地 嘉義市○○段0000地號 1/2 4 土地 嘉義市○○段0000地號 1/5 5 田賦 嘉義市○○段0000地號 1/1 6 田賦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 1/1 7 田賦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