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 郭俁君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57、158號給付扶養費、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57、158號給付扶養費、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調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57、158號給付扶養費、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系爭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16日經法院開庭調查,聲請人表示為提起民刑事訴訟之證據,認有調閱法庭開庭錄音、錄影之必要,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15年7月1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 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如前,依據前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至聲請人聲請交付同期日法庭錄影光碟部分,因上開庭期開庭並未錄影,無錄影內容可以交付,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部分,不得抗告;就駁回交付法庭錄影光碟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