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A01
A2相 對 人 A5
A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A5 應給付聲請人A01、A2 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7,031元,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A6 應給付聲請人A01、A2 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7,031元,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相對人A6 應給付聲請人A01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1,171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前開條文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遺產等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113年度重家上字第22號判決確定,聲請人共支出一、二審裁判費525,000元,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等語。
三、查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及聲請人A01對其配偶𡍼榮聰之繼承人即相對人A6 請求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等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重家繼訴字1號判決:「一、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四所示被繼承人𡍼榮聰之遺產,依附表四「分配方式」欄所示之方法分割。二、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三、分割遺產部分之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六之訢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餘由原告負擔。」後,聲請人2人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113年重家上字第22號判決:「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A01後開第二項之訴,暨該假執行之聲請,及被繼承人𡍼榮聰遺產分割方法,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二、被上訴人A6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𡍼榮聰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上訴人劉秀鳳新臺幣4,504,846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四編號5、6所示被繼承人𡍼榮聰之遺產,依附表四編號5、6「本院分配方法」欄所示分割方法分割。四、其餘上訴駁回。五、廢棄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命被上訴人A6 給付部分,由被上訴人A6 負擔;關於遺產分割部分,由兩造按如附表六所示應繼分比例即各4分之1負擔。上訴駁回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六、本判決所命被上訴人A6 給付部分,於上訴人A01以新臺幣1,502,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A6 如以新臺幣4,504,846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上開案件業已確定,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是以分割遺產部分之裁判費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其餘部分(即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按勝敗訴比例負擔。
四、裁判費計算說明如下:
㈠、本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1號案件中於112年4月21日之補費裁定已核定請求分割遺產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50萬元(15,000,000(原告主張之遺產總價值)*1/4(應繼分)*2(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500萬元;合計2,250萬元。應徵一、二審裁判費分別為210,000元、315,000元,均由聲請人繳納(夫妻剩餘財產部分之原告僅聲請人A011人)。
㈡、分割遺產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500,000元,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分別為75,250元、112,875元。依判決結果兩造應依應繼分比例各1/4負擔。
㈢、其餘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部分之裁判費,分別為一審裁判費134,750元(210,000-75,250)、二審裁判費202,125元(315,000-000000)。聲請人A01起訴請求15,000,000元,判決勝訴確定部分(即命相對人A6 給付部分)為4,504,846元;是以,相對人即敗訴被告A6 應負擔之比例為4,504,846/15,000,000。
五、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2人與相對人2人於系爭事件業據支出之訴訟費用如後附計算書,依上開確定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相對人A5 、A6 應給付聲請人A01、A2之訴訟費用裁定如主文所示。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莊良坤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第一審裁判費 210,000元(聲請人預納) 一、分割遺產部分之裁判費為75,250元。 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部分之裁判費為134,750元。 第二審裁判費 315,000元(聲請人預納) 一、分割遺產部分之裁判費為112,875元。 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部分之裁判費為202,125元。 結論: 一、遺產分割部分:相對人A5 、A6 應分別負擔之訴訟費用各為47,031元((75,250+112,875)×1/4,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聲請人A01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部分:相對人A6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01,171元((134,750+202,125)×4,504,846/15,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