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字第331號聲 請 人 陳金雀相 對 人 陳金章
陳金清
陳世凱
陳世杰
陳春蘭
陳惠雅
龔錦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條規定,請求回復共有物,乃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而非以原告就該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價額為依據。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均係被繼承人陳得恩之繼承人,相對人持遺產分割協議將附表所示之土地辦理移轉所有權分別為相對人陳金章、陳金清、陳世凱、陳世杰單獨所有,故請求確認相對人於民國104年2月9日所作之遺產分割協議,對聲請人不成立且不生法律效力,並請求相對人應將附表所示之土地於104年2月12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兩造共同共有,係本於共有人地位請求相對人返還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塗銷之標的即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價額計算,共計新臺幣(下同)5,692,732元(詳附表說明欄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692,73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1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1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原地號:嘉義縣○○鄉○○○段0000000地號,面積229.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528,172元 2 土地 嘉義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7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239,840元 3 土地 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2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907,200元 4 土地 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3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699,920元 5 土地 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83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317,600元 總計:5,692,732元 說明:上述土地之價額依聲請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