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九十九號
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邱川崎律師被上訴人 旭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歐陽謙律師被上訴人 健康生活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平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 審判長法官 王明宏
~B 法 官 曾文欣~B 法 官 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B 書 記 官 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