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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8 年重訴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九號

原 告 丁○○○

戊○○己○○庚○○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陽謙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王清海律師

汪玉蓮律師蔡碧仲律師右 二 人複 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被 告 壬○○

甲○○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蔡碧仲律師右 二 人複 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被 告 辛○○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複 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王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B 書記官 賴琪玲

裁判案由:塗銷移轉登記等
裁判日期:2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