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七號 上 訴 人 丁○○ 乙○○被 上訴人 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無權設定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楊力進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三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審判長法官 楊力進~B 法 官 羅琇~B 法 官 李文輝裁判案由:確認無權設定地上權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