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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 年補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四四號

原 告 觀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啟楨右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政府間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陸仟肆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圓伍仟肆佰柒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伍拾肆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貳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一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法 官 馮保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一 日~B 書記官 楊國色

裁判日期:200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