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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 年補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四二號

聲請人即再審原告 甲○○聲請人即再審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五號判決確定在案。惟聲請人即再審原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二十九萬三百三十四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一千四百五十二元,折合新台幣四千三百五十六元。茲限再聲請人即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八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明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八 日~B書記官 趙秦鵬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0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