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十八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農業試驗所法定代理人 林俊義送達代收人 房金翔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交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四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王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六 日~B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