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五號
原 告 乙○○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百八十萬元,應徵裁判費銀元九千三百三十四元,折合新台幣二萬八千零二元,扣除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已繳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應補繳新台幣二萬七千九百五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四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凃春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B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