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 年親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親字第十一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兼右法定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乙○○與被告丙○○父子關係不存在,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致無從就丙○○與乙○○間親子關係是否存在進行鑑定,然原告既主張被告丙○○非被告乙○○之生父,應可另行提出乙○○之生父資料以供鑑定,嗣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準備程序,當庭命原告於十四日內陳報應受鑑定人年籍資料到院,原告迄未補正,則依前開說明,自應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B 書記官 王博昭

裁判日期:2000-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