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親字第二八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確認非婚生子女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羅秀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B 書記官 王博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親字第二八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確認非婚生子女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法 官 羅秀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B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