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二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於民國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查報訴訟標的金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八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王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九 日~B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