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永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五 日~B 書記官 李宏仁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