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九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五日內陳報是否有因本件車禍領取系爭汽車之保險理賠,如有,所領取之保險種類及金額各為何、以及於何時領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B 法 官 鄭雅文~B 法 官 賴秀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B 書 記 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