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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7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九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五日內陳報是否有因本件車禍領取系爭汽車之保險理賠,如有,所領取之保險種類及金額各為何、以及於何時領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B 法 官 鄭雅文~B 法 官 賴秀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B 書 記 官 楊國色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裁判日期:2001-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