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九號
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水電工程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朴子簡易庭八十八年度朴簡字第三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
(二)右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
(一)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
(二)本案是由兩造同意由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嘉義辦事處派員依其專業,做公平、公正之鑑定,其實地鑑定結果,應對照被上訴人所示之水電線路圖及所提之估價單而為鑑價,但其逕以被上訴人所提之估價單以主觀之意識表達,對其估價單內容(只有單價一項)做增減,而在爭議最大之數量的部分,未做清楚的表達(僅以某兩項材料數量扣減一成計)。
(三)一間六十坪大的房子,僅在水管(PVC1/2"x2.0)一項,其數量在扣除一成後仍達五百八十五公尺,再加上不同口徑之水管,共計一二七0‧五公尺,試想塞滿給水管的牆壁,如何的灌漿造屋,依常理判斷,並不合理;PVC電線(600V1.6) 一項,其數量在扣減一成後,仍列一三0五公尺,加計其他電線,計二一四0‧五公尺,以六十坪的房子,並不合理;各項材料單價均已加計其合理利潤,其施工之消耗品理應併計其合理利潤而加以吸收,為何仍在給水零件、排水管另件及消耗零件等三項列計共一萬四千元之消耗另件費用,顯不合理;由三樓頂接白鐵管(高十公尺)至一、二樓浴室及廚房,共三個點,加計迴路約十公尺,實際估算不超過四十公尺,但經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嘉義辦事處估側仍要六十五公尺,與被上訴人所提數量同,這麼明顯的數量差異,難道以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嘉義辦事處之專業背景,無法查知。
(四)基於會計上之計算總價的因素(材料及數量、人工費用),此三因素為正相關,即材料數量減少,人工及費用亦減少,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嘉義辦事處所提兩項材料數量減少一成,但其人工及費用未相對減少一成,由上可知,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嘉義辦事處之鑑價,是粗糙而不合理的。
(五)經上訴人得知,各水電公司或較大之承包商,均有一套科學且精準的水電工程估價模式,而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嘉義辦事處捨此不為,而就原始的主觀經驗判斷,其鑑價欠缺基礎支撐,顯不合理。
三、證據: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
(一)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
(二)上訴人上訴理由無非就給水管、PVC電線之長度提出質疑,並就給水另件、排水管另件及消耗品零件三項不應列入及白鐵管之長度不應有六十五公尺,應僅四十公尺,其人工費用亦應相對減少等語,然本件工程係依兩造訂定之水電工程承包契約,並約定依照實做實算方式計算工程報酬,而本工程已完工多年,上訴人接受上開工程時,應已實地檢查完畢並住進該房屋多年,並未就上開所謂瑕疵提出異議,證明上訴人係存心賴債,其主張均非真實。
(三)本件工程經原審囑託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嘉義辦事處派員鑑定,認為被上訴人所出具之估價單,就系爭水電工程之材料部分,除PVC管與電線之所列數量略高,各應予以扣減一成為適當外,其於各項材料數量應屬合理,並無虛列灌水之情事,業經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嘉義辦事處主任委員即證人蘇清本到庭證述在卷,原審判決亦依該鑑定結果由總工程費予以扣除,上訴人對各項材料數量再提出質疑並予否認,顯無理由。
三、證據: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八十六底與上訴人締約,由被上訴人承包上訴人所有位於嘉義縣六腳鄉竹本村竹子腳三之三號新建房屋的水電工程,並約定依照實做實算方式計付工程報酬,被上訴人業已如期依約完工並交付上訴人使用,經計算總工程款應為新台幣(下同)三十九萬二千九百三十一元,詎上訴人除已給付二十萬元工程款外,其餘工程尾款十九萬二千九百三十一元竟藉口工程費太貴而拒絕給付,爰本於契約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工程尾款十九萬二千九百三十一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則以:
對於兩造曾於右揭時地訂定右開水電工程承包契約,由被上訴人承包上訴人右開房屋之水電工程,並約定依照實做實算方式計付工程報酬,被上訴人業已如期依約完工並交付上訴人使用,但上訴人僅有給付二十萬元工程款予被上訴人等情,固不爭執,惟以被上訴人所列系爭水電工程之材料數量,顯有虛報不實,且所列各項材料之單價,亦有蓄意提高,又被上訴人從未開立發票,卻要上訴人給付發票之稅金,顯不合理等語資為抗辯。
二、有關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曾於右揭時地訂定右開水電工程承包契約,由被上訴人承包上訴人右開房屋之水電工程,並約定依照實做實算方式計付工程報酬,被上訴人業已如期依約完工並交付上訴人使用,但上訴人僅有給付二十萬元工程款予被上訴人等情,業據被上訴人提出估價單、存證信函各一份為證,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自可信為真實;而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所列系爭水電工程之材料數量,顯有虛報不實,且所列各項材料之單價,亦有蓄意提高,又被上訴人從未開立發票,卻要被上訴人給付發票之稅金,顯不合理等語抗辯,則本件所應審究者應為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本件工程款所列之材料數量,有無虛偽不實之處?有無蓄意提高各項材料之單價?稅款是否亦應由被告負擔?而查:
(一)因水電工程有其一定之專業性,原審為求查明真相,乃經兩造同意(見原審八十八年四月八日言詞辯論筆錄),由原審檢送本件新建房屋之水電施工圖與被上訴人所出具之估價單,囑請兩造所共同選定之鑑定人即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嘉義辦事處派員鑑定,而後鑑定結果由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嘉義辦事處主任委員蘇清本提出鑑定意見,認為被上訴人所出具之估價單,就系爭水電工程之材料數量部分,除PVC管與電線之所列材料數量略高,各應予以扣減一成為適當外,其餘各項材料數量應屬合理,並無虛列灌水之情事等語(見原審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筆錄),而該鑑定結果,依據各項材料之成本價加上合理利潤後,詳列系爭水電工程各項材料之合理參考單價如附表所示等情,亦有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嘉義辦事處所提出鑑價覆函一份在卷可稽;是依此加以計算,被上訴人承包系爭水電工程之合理報酬應為三十一萬三千四百十五元(詳如附表所示),此鑑定結果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並表示願意依該鑑價結果向上訴人請求給付本件工程尾款等語(見原審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筆錄)。
(二)上訴人雖另提出工程估價單六份,據以指摘證人蘇清本所為上述鑑價結果顯有不公等語;惟查,上訴人所提上開六份估價單,除由永煌電料行、欣泉行有限公司所出具之估價單各一份,其上印載有該私文書製作人之戳記,而可認係永煌電料行、欣泉行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就系爭水電工程之估價為一定意思表示外,其餘四份估價單,既未載明究係何人所製作,自無探究其估價合理與否之可能,是其餘四份估價單所載內容,根本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詳閱由永煌電料行、欣泉行有限公司所出具之估價單,即可發現該兩份估價單上所列系爭水電工程之材料數量竟完全相同,甚至與其餘四份未經任何人署名之估價單上所列系爭水電工程之材料數量,亦完全相同,顯見該等估價單均係上訴人預先撰妥一定之工程材料數量後,再交由永煌電料行、欣泉行有限公司負責人分別填寫各項材料之單價所得無疑,從而,由永煌電料行、欣泉行有限公司所出具之上開兩份估價單,既然均未就系爭水電工程按其水電施工圖實際估算所需各項材料之數量,僅係就上訴人所預先撰妥之一定工程材料數量予以估價,係就上訴人自行認定之工程材料、數量所為之估價,該兩份估價單所載內容亦不足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三)至於被上訴人於本件工程款之請求中,併列有「稅金一萬八千七百一十一元」一節,並據以向上訴人請求給付,然查該項稅金乃屬被上訴人本身之公法上義務,並非上訴人所應負責繳納之款項,被上訴人又始終未能提出兩造曾經協議由上訴人負責繳納該筆稅金之相關事證,則被上訴人此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
(四)另外,上訴人抗辯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嘉義辦事處所提之估價單僅以主觀之意識表達,並未做專業之鑑定,其鑑價欠缺基礎支撐,顯不合理等語;然本件囑託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嘉義辦事處為鑑定人就系爭水電工程為鑑定,係經兩造所同意,已如前述,且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嘉義辦事處所提出之鑑定結果,亦已就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價額有所酌減如前述,難謂有偏頗、不公之情,又上訴人所提出之工程估價單六份,復不足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況水電工程有其一定之專業性,上訴人雖以PVC水管、電線等長度過長不合理做抗辯,然並未舉證證明該情,故不得僅以鑑定結果不合己意,而以本身之臆測,即謂鑑定結果偏頗、不公、不專業,是上訴人此部份抗辯,尚不足採。
(五)另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上開工程中避雷針工程、化糞池工程等有瑕疵等語;然本件工程八十六年間已完工,並交付上訴人使用迄今之事實,為兩造所未爭執,又上訴人於原審中亦曾陳述工程大部分完成,只有電線未收尾等語(原審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筆錄),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再提出上開瑕疵抗辯,既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亦未證明曾有依據民法有關承攬之規定通知被上訴人修補瑕疵等情,或就瑕疵部分提出證明,故其此部份抗辯亦未可採。
三、綜上所述,依據附表所示計算之結果,系爭水電工程之合理報酬應為三十萬零三千四百十五元,而上訴人就系爭水電工程僅有給付二十萬元之工程款予被上訴人,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則扣除上開已付之工程款,上訴人自應給付工程尾款十萬零三千四百十五元予被上訴人;從而,原審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十萬零三千四百十五元及自八十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復就被上訴人勝訴部分依聲請酌定相當金額准許被上訴人預供擔保而為假執行,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四、兩造其餘陳述及舉證,核與判決結論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審判長法官 蔡虔霖~B 法 官 李文輝~B 法 官 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B 書 記 官 賴琪玲~F0~T40┌───────────────────────────────────────────────┐│附表:系爭工程經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派員鑑定之料件、數量、單價與金額 │├──┬─────────────┬──────────────────┬─────┬─────┤│編號│系爭工程所需料件品名與規格│數量 │單價(元)│金額(元)│├──┼─────────────┼──────────────────┼─────┼─────┤│ 一│PVC管(6"x5.5) │九公尺(數量已予扣減一成) │130 │1170 │├──┼─────────────┼──────────────────┼─────┼─────┤│ 二│PVC管(5"x3.5) │七十二公尺(數量已予扣減一成) │106 │7632 │├──┼─────────────┼──────────────────┼─────┼─────┤│ 三│PVC管(4"x3.0) │五十八點五公尺(數量已予扣減一成) │75 │4387.5 │├──┼─────────────┼──────────────────┼─────┼─────┤│ 四│PVC管(2 1/2"x2.0) │二百二十五公尺(數量已予扣減一成) │35 │7875 │├──┼─────────────┼──────────────────┼─────┼─────┤│ 五│PVC管(2"x2.0) │四十點五公尺(數量已予扣減一成) │28 │1134 │├──┼─────────────┼──────────────────┼─────┼─────┤│ 六│PVC管(1 1/2"x2.0) │四十六點八公尺(數量已予扣減一成) │24 │1123.2 │├──┼─────────────┼──────────────────┼─────┼─────┤│ 七│PVC管(1"x3.0) │五十八點五公尺(數量已予扣減一成) │20 │1170 │├──┼─────────────┼──────────────────┼─────┼─────┤│ 八│PVC管(1"x2.0) │六十七點五公尺(數量已予扣減一成) │13 │877.5 │├──┼─────────────┼──────────────────┼─────┼─────┤│ 九│PVC管(3/4"x3.0) │三十一點五公尺(數量已予扣減一成) │15 │472.5 │├──┼─────────────┼──────────────────┼─────┼─────┤│ 十│PVC管(3/4"x2.0) │十八公尺(數量已予扣減一成) │11 │198 │├──┼─────────────┼──────────────────┼─────┼─────┤│十一│PVC管(1/2"x3.0) │五十八點五公尺(數量已予扣減一成) │13 │760.5 │├──┼─────────────┼──────────────────┼─────┼─────┤│十二│PVC管(1/2"x2.0) │五百八十五尺(數量已予扣減一成) │9 │5265 │├──┼─────────────┼──────────────────┼─────┼─────┤│十三│白鐵管(1/2")(車牙) │六十五公尺 │140 │9100 │├──┼─────────────┼──────────────────┼─────┼─────┤│十四│給水管另件(含泡金銅、彎頭│一式 │5000 │5000 ││ │、三通、內外牙、尼布、PV│ │ │ ││ │C管彎頭、三通、龍頭彎) │ │ │ │├──┼─────────────┼──────────────────┼─────┼─────┤│十五│白鐵開關箱 │二具 │1800 │3600 │├──┼─────────────┼──────────────────┼─────┼─────┤│十六│白鐵電話箱 │二具 │1500 │3000 │├──┼─────────────┼──────────────────┼─────┼─────┤│十七│PVC電線(600V22) │四十點五公尺(數量已予扣減一成) │23 │931.5 │├──┼─────────────┼──────────────────┼─────┼─────┤│十八│PVC電線(600V14) │三十四點二公尺(數量已予扣減一成) │14 │478.8 │├──┼─────────────┼──────────────────┼─────┼─────┤│十九│PVC電線(600V8.0) │六十七點五公尺(數量已予扣減一成) │9 │607.5 │├──┼─────────────┼──────────────────┼─────┼─────┤│二十│PVC電線(600V5.5) │三百一十五公尺(數量已予扣減一成) │7 │2205 │├──┼─────────────┼──────────────────┼─────┼─────┤│二一│PVC電線(600V2.0) │三百七十八公尺(數量已予扣減一成) │4 │1512 │├──┼─────────────┼──────────────────┼─────┼─────┤│二二│PVC電線(600V1.6) │一千三百零五公尺(數量已予扣減一成)│3 │3915 │├──┼─────────────┼──────────────────┼─────┼─────┤│二三│無熔絲開關(2P60,50A,10KA) │三具 │500 │1500 │├──┼─────────────┼──────────────────┼─────┼─────┤│二四│無熔絲開關(2P30,20A,5KA)│七具 │350 │2450 │├──┼─────────────┼──────────────────┼─────┼─────┤│二五│無熔絲開關(1P20,15A,5KA)│十具 │150 │1500 │├──┼─────────────┼──────────────────┼─────┼─────┤│二六│接地端子板(動力用) │二塊 │230 │460 │├──┼─────────────┼──────────────────┼─────┼─────┤│二七│雙切開關、插座、蓋板 │一式 │10000 │10000 │├──┼─────────────┼──────────────────┼─────┼─────┤│二八│冷氣插座 │六組 │70 │420 │├──┼─────────────┼──────────────────┼─────┼─────┤│二九│接線盒、出線盒(附高架) │一式 │2500 │2500 │├──┼─────────────┼──────────────────┼─────┼─────┤│三十│電視線、分配器 │一式 │2000 │2000 │├──┼─────────────┼──────────────────┼─────┼─────┤│三一│排水管另件(含PVC管5"彎│一式 │4000 │4000 ││ │頭、5"四十五度2"彎頭、三通│ │ │ ││ │、PVC管4"頭、4"四十五度│ │ │ ││ │2 1/2"彎頭) │ │ │ │├──┼─────────────┼──────────────────┼─────┼─────┤│三二│避雷針工程(含PVC管1"、│一式 │13000 │13000 ││ │PVC電線600V30、電光牌避│ │ │ ││ │雷針、接地桿八尺四支、白鐵│ │ │ ││ │架、錫條) │ │ │ │├──┼─────────────┼──────────────────┼─────┼─────┤│三三│白鐵水塔1.5噸(附高架) │一座 │11000 │11000 │├──┼─────────────┼──────────────────┼─────┼─────┤│三四│自動浮球 │一座 │200 │200 │├──┼─────────────┼──────────────────┼─────┼─────┤│三五│馬達自動開關 │一組 │180 │180 │├──┼─────────────┼──────────────────┼─────┼─────┤│三六│抽水馬達 │一組 │2100 │2100 │├──┼─────────────┼──────────────────┼─────┼─────┤│三七│球塞銅開關 │二只 │240 │480 │├──┼─────────────┼──────────────────┼─────┼─────┤│三八│PVC電表箱 │一個 │160 │160 │├──┼─────────────┼──────────────────┼─────┼─────┤│三九│馬桶(S5643型) │二組 │4000 │8000 │├──┼─────────────┼──────────────────┼─────┼─────┤│四十│面盆(S1121vc型) │二組 │5000 │10000 │├──┼─────────────┼──────────────────┼─────┼─────┤│四一│SMC浴缸 │一組 │4200 │4200 │├──┼─────────────┼──────────────────┼─────┼─────┤│四二│沐浴(單槍A3065型) │二組 │2400 │4800 │├──┼─────────────┼──────────────────┼─────┼─────┤│四三│廚房混合栓(A2017型) │一支 │3000 │3000 │├──┼─────────────┼──────────────────┼─────┼─────┤│四四│長栓 │六支 │120 │720 │├──┼─────────────┼──────────────────┼─────┼─────┤│四五│化糞池(五十人份) │一組 │15000 │15000 │├──┼─────────────┼──────────────────┼─────┼─────┤│四六│沿線鋼 │一式 │3000 │3000 │├──┼─────────────┼──────────────────┼─────┼─────┤│四七│審查水圖面 │一式 │2000 │2000 │├──┼─────────────┼──────────────────┼─────┼─────┤│四八│吊扇(附省電燈泡五燈) │一組 │5000 │5000 │├──┼─────────────┼──────────────────┼─────┼─────┤│四九│日光燈(40Wx2) │一組 │450 │450 │├──┼─────────────┼──────────────────┼─────┼─────┤│五十│日光燈(20Wx2) │七組 │240 │1680 │├──┼─────────────┼──────────────────┼─────┼─────┤│五一│日光燈(20Wx1) │四組 │160 │640 │├──┼─────────────┼──────────────────┼─────┼─────┤│五二│屋外型日光燈(20Wx2) │一組 │800 │800 │├──┼─────────────┼──────────────────┼─────┼─────┤│五三│美術燈(附省電燈泡三燈) │一組 │2600 │2600 │├──┼─────────────┼──────────────────┼─────┼─────┤│五四│走廊燈(一燈) │四組 │680 │2720 │├──┼─────────────┼──────────────────┼─────┼─────┤│五五│樓梯玻璃壁燈(含燈泡) │二組 │460 │920 │├──┼─────────────┼──────────────────┼─────┼─────┤│五六│陽台玻璃燈(含燈泡) │四組 │350 │1400 │├──┼─────────────┼──────────────────┼─────┼─────┤│五七│各房間壁燈(含燈泡) │八組 │250 │2000 │├──┼─────────────┼──────────────────┼─────┼─────┤│五八│防霧鏡 │二組 │980 │1960 │├──┼─────────────┼──────────────────┼─────┼─────┤│五九│白鐵放衣架 │二組 │350 │700 │├──┼─────────────┼──────────────────┼─────┼─────┤│六十│毛巾架 │二組 │160 │320 │├──┼─────────────┼──────────────────┼─────┼─────┤│六一│2 1/2"屋頂落水頭 │十個 │150 │1500 │├──┼─────────────┼──────────────────┼─────┼─────┤│六二│2"地板落水頭 │四個 │60 │240 │├──┼─────────────┼──────────────────┼─────┼─────┤│六三│4"清潔口 │二個 │200 │400 │├──┼─────────────┼──────────────────┼─────┼─────┤│六四│工資 │一式 │110000 │110000 │├──┼─────────────┼──────────────────┼─────┼─────┤│六五│消耗零件(含16#鉛線、瓦斯 │一式 │5000 │5000 ││ │、膠合劑、鋸片、止水帶、膠│ │ │ ││ │布、螺絲釘、工具) │ │ │ │├──┴─────────────┴──────────────────┴─────┴─────┤│以上小計應為30341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