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會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B 法 官 林福來~B 法 官 鄭雅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B 書記官 沈育坤裁判案由:返還會員費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4-30